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举办和召开的各类会议的管理,规范会议组织及实施程序,提高办会质量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领导出席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 各类会议是学校贯彻上级精神、部署学校工作、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原则
第四条 各类会议应坚持高效、精简、节约、规范的原则。
(一)高效。会议召开应注重实效,确有必要才召开会议,会议做到主题鲜明,准备充分,紧扣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重复话。严禁召开没有明确目的、缺乏实际内容的会议。
(二)精简。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凡是内容重复的会议一律不开,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坚决不开,凡能以文件形式或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部署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统筹合并召开。专门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确定出席领导和与会人员。
(三)节约。办会要厉行勤俭节约,压缩会议经费。凡能利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到校外召开。会议一律不摆放香烟、花草、水果,不安排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规范。会议的申报、审批、筹备、召开、总结等各个环节均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强化会议计划,避免会议无序。凡需要校领导出席的会议,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周五之前向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上报下周需要校领导出席的会议情况,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将其列入校领导周工作会议安排,并报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审阅,然后将校领导周工作会议安排表发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会议种类与参会范围
第五条 按照会议的内容和功能,全校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如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等)、年度性会议(如年度工作部署与总结性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专题会议(教学工作会议、学生工作会议、科研工作会议等)、协调性会议、接待性会议、纪念(庆祝)性会议、学术性会议等。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等工作例会和教代会等年度性会议,按相关章程和议事规则确立相关人员与会。
第七条 其他会议由直接相关部门或人员与会。
第四章 会议审批
第八条 强化会议审批程序,加强会议管理。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进行。党代会的召开由党委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教代会的召开由校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党委会审批;团代会、学代会的召开由校团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党委会和上级团委审批。
第九条 年度性会议、纪念性(或庆祝性)会议、学校工作例会由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统筹,报校行政、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其他非编机构)会议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其他非编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专题会议、协调性会议、接待性会议、学术性会议由主办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承办校外会议,拟承办部门须将承办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由学校校长或书记批准。
第十一条 召集全校副处级以上干部会议、二级学院院长会议、二级党组织书记会议、全体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或由以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必须报校长或书记审批。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会议组织由会议责任单位负责,按照部门(单位)的职能,按照主办、承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划分会议的责任单位,并进行组织。
(一)主办单位负责某类会议全部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承办单位与主办单位协商会议有关事务,负责某类会议部分任务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协办单位负责按照会议主办单位的要求,协助做好某类会议部分任务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议的组织主要包括会议方案拟订、会议筹备、会议实施、会后处理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会议的组织按照“主办负责、承办分担、协办协助”的原则,明确会议各个阶段的任务和责任。
(一)年度性会议、协调性会议、纪念性会议、学术性会议由职能部门(单位)主办,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协办。
(二)学校工作例会由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主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协办单位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准备好会议议程确定的由本单位负责的议题及材料。
(三)单一性专题会议(学生工作例会、教学工作例会、科研工作例会等)由相关主要职能部门(单位)主办,涉及多部门的专题会议由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主办。
(四)单一性接待性会议由对口部门(单位)主办,相关部门(单位)协助。涉及三个(含三个)部门的接待,以来访的主要目的为主的部门(单位)牵头,与另外两个部门(单位)协商联办。
(五)涉及三个以上(不含三个)部门或单位的接待性会议由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主办。现职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接待性会议由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主办,相关部门(单位)协办。
第十五条 学术性会议、接待上级厅级领导和重要专家的座谈会、学术报告会等视需要安排会议记录并录音,形成视频、影像、文字等会议资料并存档。
非学术性会议需讨论、议决的各种文件、材料提交前须经主办或承办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以部门(单位)名义提交,不得以个人名义署名提交。
第十六条 需校领导参加的会议须报告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安排并由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其他相关单位的参会人员由主办单位通知。会议通知情况须进行记录以备查。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由其他人员替代出席会议。因公务出差、上课、因病或其他无法抗拒的原因无法出席会议,须向负责会议通知的部门(单位)报告原因,并安排本单位其他相关人员代为出席。未出席会议且未事先报告原因请假的一律计无故缺席。
第十八条 会议出席情况由主办、承办单位会后统计,无故缺席人员须报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无故缺席三次及以上者报校人事处备案,作为干部考核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严肃认真,不得随意走动,并将移动电话置于关闭或振动状态。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中应予以保密的事项或不宜公开的事项、会议的不同意见等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二十一条 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等议定的事项,各单位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或完成的,须向分管校领导说明,并提出建议。
因未出席会议而耽误工作及造成的后果由该参会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
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会议决策和重大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非客观原因对会议决议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根据对工作造成的影响程度对责任部门(单位)及责任人予以批评,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学校会议决策和重大工作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